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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孩子在托管期间受伤 幼儿园应承担责任
201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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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先生:我4岁的女儿入某幼儿园日托,2014年1月的一天,在保育员带领下做游戏时被小朋友明明推倒,面部撞在花盆上,造成鼻骨骨折,经住院手术和治疗花去医药费800余元。幼儿园的领导认为医药费应由明明的父母承担,明明的父母认为应由我承担,请问,这笔医药费由谁承担?

  马律师:应由园方承担。你的女儿和小朋友明明按有关法律规定是未成年的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行为需要监护。监护就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在家中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他们入托到幼儿园,父母交了入托费,幼儿园(法人)就与孩子的父母形成了代理监护关系,幼儿园的保育员是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也是孩子的具体监护人。《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保育员的职责就是监护好孩子,明明推倒你的孩子,你孩子受伤,都是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所致,保育员是有过错的。幼儿园对保育员在工作中没有履行监护责任,给孩子造成了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应承担这笔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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