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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女童碎瓷片伤眼 父母缺监管负四成责任
20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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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小孩玩耍的过程中,湘潭县四岁的小溪被同伴用一块碎瓷片砸伤左眼,导致左眼眼球摘除,造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法院认为小溪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负40%的责任。近日,湘潭县法院对此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小溪的同伴小望及其父母共同赔偿小溪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12189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小溪出生于2003年,小望出生于2000年,两人系邻里关系,经常在一起玩耍。2007年9月的一天下午,小溪的姐姐与小望等四个小朋友在小溪家前坪玩耍,小溪则坐在离他们四、五米远的自家台阶上。因小望与其中玩耍的一个小朋友发生争吵,小望随手捡起地上的碎瓷片扔向与之争吵的小朋友,谁知,碎瓷片却砸到了小溪,顿时,小溪的左眼受伤,血流不止。

  随后,小溪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又转院就诊。2009年至2010年,小溪左眼视力下降,其父母带她去长沙、北京等医院复查,都诊断小溪左眼视网膜脱落,建议手术摘除左眼眼球。2013年3月,小溪在湘潭市某医院实施左眼眼球摘除手术。经鉴定,小溪左眼损伤构成五级伤残,其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后期眼睛维护费等共计35394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溪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有义务履行监护职责,但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小溪被人致伤,负有监护不力的重要责任。小望系未成年人,在玩耍时不慎致伤小溪,负有直接责任。小望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责任,对小望造成小溪受伤,同样负有监护不力的重要责任,对小溪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小望及其父母应承担60%的责任,小溪父母应承担40%的责任。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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