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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放学在幼儿园玩耍致伤 幼儿园有无责任
2012-09-13
关注掌上高考

  近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小孩被父亲接走后,在幼儿园里玩耍时致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陈某某,系婺城区新狮街道某幼儿园的托管班学生。2011年5月18日下午,原告的父亲前往该幼儿园去接小孩回家,父子俩经过幼儿园的游乐场时,原告要上滑滑梯玩耍,其父未作反对,原告即爬上近1米高的滑滑梯,其父站在离滑滑梯约2米的位置观望,后原告不慎从滑滑梯上摔倒致伤。当时,该游乐场并无幼儿园的管理人员在场,也未张贴相应的警示标语。

  受伤后,原告经金华市中心医院住院及门诊治疗,共花医疗费5000余元。后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于2012年5月诉至婺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幼儿园及其负责人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5000余元。法院经开庭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即由被告幼儿园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500元,赔偿款于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析法:

  本案是一起较为常见的学生在学校里致伤受损赔偿案件,其特殊性就在于陈某某已被其父接走,但却仍在幼儿园里玩耍时致伤。由于原告陈某某尚小,自控能力很弱,其父在接走孩子后,孩子的监护责任由幼儿园转移给其父,而其父在陈某某玩耍时,理应扶牢孩子或近距离地陪护旁边,但其却站在离孩子约2米远的地方观望,致使孩子摔去时无法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从而导致孩子摔伤的损害结果发生,故原告的父亲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依法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该幼儿园在放学后,未在游乐场配备管理人员,也未张贴相应的警示标语,其对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1、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不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负有监管责任,而且在学生被其父母接管后,只要学生还是在校园范围之内的,学校仍负有监管责任。

  2、教育机构应在一些危险活动区域或从事一些危险活动时,应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如张贴警示标语、宣传安全知识、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等。

  3、教育机构在学生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后,应主动进行救护,并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尽可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以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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