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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厦门海沧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2016-07-15
海沧区教育局
关注掌上高考

  海沧区2016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2016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厦门市2016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厦教基〔2016〕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公办性质幼儿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园”原则,组织招生片区内符合入园条件的适龄幼儿按时就近免试入园。

  二、招生对象

  本区户籍或暂住在本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小班适龄幼儿(即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1.公办园招生对象为本区招生片区内户籍的适龄幼儿(招生片区对象的具体条件见本意见第四条);

  2.公办幼儿园的中、大班在无空余学位的情况下不接收插班生;

  3.学前班招生对象为学前班所在村(居)户籍的适龄幼儿;

  4.民办幼儿园招生对象为持有本区户籍或暂住在本区的适龄幼儿,鼓励本区适龄户籍幼儿就近入园。

  三、报名时间

  全区各类幼儿园新生报名时间统一确定为8月13日。未经区教育局批准,公、民办幼儿园均不得提前招生。

  四、招生办法

  (一)公办幼儿园、学前班

  1.公办幼儿园、学前班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园。招生片区由区教育局根据2016年公办幼儿园学位数和适龄户籍幼儿人数划定。公办幼儿园、学前班应于报名前一周在划定的片区内张贴招生通告。

  2.公办幼儿园片区招生对象的确认:

  (1)片区招生对象的适龄儿童应与父或母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适龄儿童及其家长户口所在地的住房是实际住所),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2)片区招生对象户口落户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13日。超过报名期限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幼儿,家长应自行联系幼儿园就读。

  (3)实验幼儿园片区内招生对象除应符合“两一致”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优先接收独生子女(提供独生子女证);第一胎生育属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可参照享受独生子女优先入园政策;接收独生子女入园后,在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接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报名。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人数超出空余学位数,则进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

  ②适龄幼儿的父(母)持有片区房屋产权的,同一套房产只能有一位适龄幼儿在实验幼儿园的小班至大班阶段就读。

  3.购置商品房落户的适龄幼儿及父(母)的户口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册,房屋产权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适龄幼儿的父(母)在厦确无房产的,须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父母双方在厦无房证明,经查实后,可视为片区内的招生对象。

  4.若户口和住所分离是因政府拆迁建设原因所致(以拆迁协议为准),原则上安排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体如下:

  ①拆迁户申请在政府安排的安置房所属片区或被拆迁的户籍所在片区入园的,可视同“两一致”对象就近入园;

  ②拆迁户申请在自购商品房所属片区入园的,由教育部门根据片区的学位情况统筹调剂到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小区配套幼儿园。其中到普惠性民办小区配套园入园的,可享受财政补助。

  ③幼儿的父母或祖父母属于被拆迁对象且户口同册的,方可享受上述政策。

  5.若片区内报名入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数量超出学位容量时,将采取电脑随机摇号的办法确定录取生源,具体摇号时间另行通知。未被摇入公办幼儿园的幼儿,由教育部门统筹到周边普惠性民办小区配套幼儿园入园,享受财政补助。

  (二)民办幼儿园

  1.报名入读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的本区户籍幼儿,报名时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父母及子女页),由幼儿园留存复印件,可享受保教保育费限价收费政策。

  2.报名入读未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的本区户籍幼儿,保教保育费按所就读幼儿园在物价部门报备的收费标准执行。

  3.报名入读民办幼儿园的非本区户籍幼儿,按照民办幼儿园发布的招生简章提交报名材料。

  五、办理报名手续

  (一)公办幼儿园、学前班招生对象到园登记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经幼儿园核对无误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1.户口簿、房产证、免疫卡、健康卡、体检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2.属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独生子女的提供由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

  3.家长应如实提供报名登记所需的材料,如有发现虚假材料的,一律取消报名登记资格。

  4.家长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到幼儿园办理报名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园报名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幼儿园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名;未经批准不来报名的或超过申请期限不来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二)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1〕347号),报名入读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的非本区户籍幼儿,报名时需出示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留存相应复印件,并享受限价收费政策:

  1.厦门市户籍的非本区幼儿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父母及子女页)。

  2.非厦门户籍的幼儿需符合以下“四证”:

  (1)父(母)在厦暂住1年以上的暂住证明;

  (2)父(母)在厦务工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父(母)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4)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六、录取

  1.公办幼儿园、学前班对片区招生对象报名所提供的材料核对无误后,应给予录取。

  2.公办幼儿园的总园及分园位于同一小区的,可由幼儿园统筹学位安排,在录取后进行电脑随机编班。

  3.纳入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以下两类幼儿:(1)本市户籍适龄幼儿;(2)父(母)近一年在厦暂住、务工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障,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幼儿。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关入园条件。各幼儿园要按照本意见要求,严格审核招生对象的报名材料,在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护招生片区适龄幼儿入园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对“寄户”、“挂户”等人户分离情况的适龄幼儿,幼儿园要动员家长将户口迁回实际居住地入园。对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各幼儿园应耐心解释,并做好指导工作。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按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凡未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幼儿园要严格控制班生额,若因特殊情况需突破班生规模或增加班级数量,须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三)加强民办幼儿园招生监管。建立招生宣传材料报备制度,各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不实宣传,并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每学年应按规定将招生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招生时应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按与区教育局协议规定的保教费标准进行限价收费,同时将审查结果报区教育局复核。幼儿园不得未审查先收费。

  (四)做好残疾儿童入园工作。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应接受服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园,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五)加强招生服务工作。各幼儿园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公布联系电话,统一受理,指导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园,努力使广大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园。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

  (六)各幼儿园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园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并于7月25日前报区教育局备案。

  八、本《意见》解释权归海沧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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