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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紧抓住学前教育立法的良好契机
2017-09-30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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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建议将制定《学前教育法》纳入“十二五”立法规划,从根本上确立学前教育在国民素质提高中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的地位,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周洪宇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正在快速发展,学前教育立法面临着良好的契机,《学前教育法》立法条件已经成熟。

  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了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目标和战略举措。2010年11月,温家宝总理在就学前教育发展进行专题调研时明确指出,要“通过立法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法制轨道”。这为加快学前教育的立法进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0年11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2010年12月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学前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专题部署学前教育发展工作。

  “十五”以来,教育部门针对各地蔓延的公办幼儿园转制风,幼儿园的高收费乱收费以及教师队伍问题、幼儿园安全管理问题等开展政策调研,围绕企事业单位办园改革、农村学前教育、民办幼儿园管理等开展了多次专题调研,同时委托相关研究机构和高校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政策研究,为立法提供了参考和依据。同时,各地因地制宜,创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模式,也为立法提供了有益的依据。

  另外,我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向全世界做出了保障儿童教育、发展等基本权利的承诺,在当前国力大大增强之际,建议国家加快学前教育立法进程,尽快制定《学前教育法》,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通过立法,使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办学行为有法可依,依法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鉴于学前教育立法的迫切性,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委托有关部门制定《学前教育法》,并将之纳入“十二五”立法规划。

  同时,考虑到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与立法的一般要求,建议《学前教育法》至少包括立法总则、立法指导思想、管理部门的职责、幼儿园的职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为了从根本上确立学前教育在国民素质提高中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的地位,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学前教育法》时,应明确《学前教育法》的基本内容,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是明确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宗旨及其在国家教育事业中的地位。

  学前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基础,是国家学制的一个独立阶段和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教育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鉴于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现状和我国的现实国情,应确立“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公共财政支撑、多渠道投入相结合,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方针,建立公办为主、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体制。

  二是明确以公共财政为支撑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

  要明确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性教育预算中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逐年加大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性投入中学前教育经费的比例,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新增教育经费优先投向农村学前教育。明确政府在学前教育领域的公共服务责任,体现学前教育事业的公益性。

  三是明确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设立学前教育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县级及以上要至少有一名专职干部负责学前教育的管理。各地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列入国家和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明确规定教育、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幼儿园登记注册、审批与管理、撤销的程序与要求,明确幼儿园的审批权由教育主管部门行使,杜绝多头管理的混乱现象。同时,要提出建立优先保障农村和弱势群体学前教育、保障教育公平的机制与制度,明确学前教育托幼机构是公益性非赢利教育机构的性质,保证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保障学前教育阶段的教育公平。

  四是明确学前教育国家标准,建立标准的动态更新机制。

  为保证学前教育质量,要明确学前教育的举办标准,特别是要明确学前教育机构的建筑、设备、设施、从业人员、安全、卫生、教育等方面的国家标准,明确资质要求与准入要求,并确立根据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动态更新的机制,以保障学前教育的质量。

  五是明确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和办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明确规定幼儿教育从业人员特别是教师的资格、职责与权利、身份与地位,聘任与考核等要求,明确幼儿园教师应当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政治、经济待遇,并对其责任、义务和工资、待遇、医疗、养老与失业保险、职称、培训等基本权益作出明确规定,加强对学前教师队伍的建设。

  六是明确学前教育机构中学龄前儿童的权利,制定幼儿教育课程标准。

  现阶段,一些地方学前教育的盲区、误区都特别多,相对任何阶段的教育都很弱势。幼儿园课程设置,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些地方的幼儿园各自为政,随意性极大,又无人问津和督导。因此,应立法规定学前教育课程标准和实施纲要,明确学前教育机构中学龄前儿童的权利,制定幼儿教育课程标准,坚决杜绝学前教育小学化。有了标准后,实施监督就更简便易行。

  七是建立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与问责制度。

  明确建立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与质量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发展的督导和问责制度:一方面,将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及其落实情况、规划实施、经费投入及教师编制待遇落实等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领导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建立学前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加大对各级幼儿园的教育质量评估和监督,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课程体系,建立视导、督导和问责制度。同时,明确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机构及违法行为的处理机构。

  总之,必须尽快制定和实施一项符合我国国情,又能客观反映教育规律与人才成长规律的《学前教育法》,以保证我国学前教育的普及与质量的提高。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链接】 国际国内学前教育的立法情况

  制定法律以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已成为国际性趋势。当前世界各国,尤其一些发达国家,为了应对21世纪激烈的竞争和挑战,都非常重视发展本国学前教育。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学前教育立法于上世纪70年代已经完成,《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将发展学前教育列在国家教育目标的首位,明确规定“所有美国儿童都要有良好的学前准备”。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印度、朝鲜以及中国的台湾地区也都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制定了专门的学前教育法律。近些年,一些地方人大也在学前教育立法方面做了很多工作。目前,江苏、北京、青岛、广州、上海等省市已制定了《学前教育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为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法律提供了相当的基础,为全国性的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经验与参考。

  【进展】《学前教育法》立法的前期工作基础

  从2004年开始,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中编办、教育部等部门先后到江西、江苏、山东、河北等地进行了学前教育立法调研,了解各地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和问题,梳理了立法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为正式启动立法工作做了基础性的工作。2009年学前教育立法正式纳入《全国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教育部“十一五”立法计划。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就此开展调研,取得了阶段性进展。此外,随着《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教育领域的法律框架已基本建立,《民办教育促进法》也即将提交审议,《教育法》所规定的四个独立学制阶段中,只有学前教育没有立法。目前,各个方面有条件集中力量制定学前教育法,可资借鉴的经验也已比较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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